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麼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麼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民法典》物權編第3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當事人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時,建議根據《民法典》第335條規定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權益可能因此受損。
《民法典》第335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1.轉讓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纔可以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判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比如已成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
2.經發包人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人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互換隻需向發包人備案。一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有的承包關係終止,發包人與受讓方要確定新的承包關係。尤其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向本集體組織以外的農戶轉讓,發包人與受讓方的關係也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的內部關係。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的能力,直接關係承包義務的履行。二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使承包人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即失去在農村的生活保障。如果由承包人隨意轉讓,就可能出現某些人爲了欠債還錢或者遊手好閒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因此,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人同意是必要的。同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轉讓的,發包人應當准許。
3.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一是,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生產。從事工業、商業等生產經營的人不得成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二是,受讓方是農戶。企業、城鎮居民等非農戶不能成爲受讓方。要求受讓人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可以保證土地的農業生產用途,滿足其他農戶對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需求。
承包人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對於已經轉讓的,不論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受讓方都應與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對於未轉讓的部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應重新調整承包關係,變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簽訂後,農村家庭農戶或者農民個人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增強誠信意識,嚴格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繳納應負擔的費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承包經營權合同,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干涉承包方的農業生產經營自主權,損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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