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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欠錢不還怎麼辦可以立案

一、有別人欠錢不還怎麼辦可以立案?

別人欠錢不還怎麼辦可以立案

別人欠錢不還可以到法院起訴,符合以下條件的法院就會立案: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欠錢不還申請支付令的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只能是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其他物的給付請求或者行爲給付請求,不得適用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和有價證券已到期並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根據的事實、證據的。尚未到期或者雖然到期,但數額不確定的債權不得適用督促程序。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也就是說,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明確、肯定。

4、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督促程序的簡捷性決定了在整個督促程序中,對債務人而言,唯一的權利就是對支付令的書面異議權,如果支付令未能送達債務人,則債務人無法行使其對支付令的異議權,因此,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就成爲適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條件。但是,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的,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6、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該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指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請求的事實及理由、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表述。此次《民訴解釋》第427條對督促程序的管轄作出進一步規定,即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7、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支付令申請書後5日內通知債權人不予受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支付令案件,不受債權金額的限制。

對於欠錢不還的老賴不能作爲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因爲只屬於民事糾紛,哪怕就是對方欠了自己成千上百萬元不還的,也只能先通過民事法院來處理。老賴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書的,纔有可能以刑事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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