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之債和按份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一、可分之債和按份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的區別是標的物可分和標的可分。
可分之債是“不可分之債”的對稱。多數人爲當事人能承擔或享有的履行標的爲可分物的債。標的物可分是指物不因分割而損害其經濟用途,減少其經濟價值或變更其性質。可分之債可依法律規定而成立,也可依當事人的約定而成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各債權人或債務人按份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債權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爲按份債權;債務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爲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爲份額相同。
債權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爲按份債權;債務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爲按份債務。
二、按份之債成立的條件
1、債的一方當事人爲兩人或兩人以上
在多數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爲多數,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爲多數,均可成立按份之債。當債權人爲多數時,爲按份債權,當債務人爲多數時,爲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
2、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債的發生須基於同一給付原因,比如基於同一法律行爲而發生債權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生按份之債。
3、債的標的爲可分
即作爲債的標的的給付,可以分爲數個給付,而不損害其價值。當給付爲物時,標的物須爲可分;當給付爲行爲時,此行爲須可以分解爲由數個人完成的行爲。不可分的給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債。這裏的“不可分”,包括給付性質上不可分(如標的物在性質上不可分)以及因當事人約定給付不可分兩種情形。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數個債權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數個債務人依一定的份額負擔債務。如果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此份額不能確定,則在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係成立後,如果通過協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
最後,在建立債權關係時需要根據當事人對債務關係的判斷確定債務性質,然後分配債權關係,一般情況下可分之債是根據債務人按份享有的債務權力或者是承擔義務,按份之債是根據份額確定每個債務人的債務。確定當事人的債務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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