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償還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一、繼承遺產償還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繼承遺產償還債務糾紛可以私底下關於繼承償還債務協商達成一致來進行解決,或者是通過法院進行判決。一般情況下涉及到繼承遺產方面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在遺產繼承首先是需要償還債務完畢之後才能夠對剩餘財產進行繼承。
新的《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爲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佈替換。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爲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繼承權放棄的規定是什麼?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爲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爲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我們國家對於遺產方面的繼承是需要當事人做出意思表示的,因爲有一些人員可能涉及到的債務比較多,所以他們不願意繼承相關的遺產。願意放棄遺產的繼承權的情況之下不需要承擔相關的債務,否則的話是繼承的同時也需要繼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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