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權債務承繼情況說明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清償遺產債務應優先於遺贈,爲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1、清償遺產債務應優先於遺贈
遺贈是被繼承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死後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爲。
所謂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即是在被繼承人負有遺產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如留有剩餘的遺產才執行遺贈。這主要是爲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被繼承人利用遺贈逃避債務。爲此,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清償遺產債務爲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此規定體現了養老育幼、保障殘疾人生活的原則,不但遺囑人立遺囑、繼承人分割遺產,而且清償遺產債務都應當嚴格遵循這一原則。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明確指出: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爲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有關規定清償債務。
因此,在清償遺產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爲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二、如何確定遺產債務清償順序?遺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1、怎樣確定遺產債務清償順序
遺產債務清償順序之確立,涉及繼承人、遺產債務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財產權益保護。根據現代民法的保護弱者利益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維護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原則。確立遺產債務清償的順序必須綜合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遺產債務發生的時間;二是遺產債務的性質和目的。
2、遺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我國1985年《繼承法》第19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第33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囑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第34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可見,對於遺產債務清償,該法確立了以下三個規則:
(1)遺產債務只能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進行有限清償;
(2)清償稅款和債務的順序優先於遺贈;
(3)遺囑處分遺產必須爲特定的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遺份。
綜上所述,針對繼承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其也要享受之前的債權,並承擔遺留下來的債務。在有關債權債務承繼情況說明中,要寫清債權方式,債務人情況及債務金額等內容。繼承人應該以拿到的遺產優先償還債務,具體如何處理,可以和原來債權人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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