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強迫寫的借條有效嗎
一、被他人強迫寫的借條有效嗎
“脅迫”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以將要發生的、會造成被脅迫人生命、財產、名譽、自由、信譽的損害進行脅迫;還有一種情形是以直接對被脅迫人或其親友實施不法行爲,造成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生命、財產、名譽、自由、信譽的損害進行脅迫。
依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爲此,因被他人脅迫而簽署的借條,法律並沒有使之絕對無效,而是賦予了當事人撤銷的權利。可以在借條出具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行使的結果是該借條無效。受脅迫方在一年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借條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脅迫所出具的借條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借條無效。
二、怎樣纔算是受脅迫的證據
《民通意見》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脅迫行爲。”根據這一規定,可將脅迫的構成要件理解爲:
第一,行爲人具有脅迫的故意。所謂脅迫的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使相對人陷入心理上的恐懼而作出違背真實意願的意思表示,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第二,行爲人實施了脅迫行爲。脅迫行爲不僅包括直接給相對方施加損害,也包括以言語威脅將要給相對方施加損害。
第三,脅迫行爲是針對特定的當事人實施的。確定脅迫行爲是否構成,應當以特定的受脅迫人而不是一般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感到恐懼爲標準來加以判斷。即使一般人不感到恐懼,而受脅迫人感到恐懼,亦可構成脅迫。由於受脅迫時,當事人往往孤身一人,難以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受脅迫的情況,審判實踐中,可從主張受脅迫方當時是否報警或何時報警、當時有無就醫、其主張的非法證據本身是否有其他疑點等方面進行判斷。
所以,受脅迫寫的借條屬於非法證據,法院是不予認可的,但需要注意,如果主張相對方是以非法手段取證的,就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證據或證據線索,法院會對相關證據或證據線索進行審查或調查,以此來判斷是否爲非法證據,進而作出判決。
雖然借條是一方在受到他人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但是這樣的借條,也不是必然會無效。首先法律中賦予了受脅迫一方撤銷的權利,但要是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行使或者,已經明確表示自己放棄的話,則撤銷權消滅,那麼該借條還是認定有效。不過,要注意,如果受脅迫簽署的借條損害到了國家、集體利益的,那麼該借條直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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