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的認定
一、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的認定
撤銷權是附屬於債權的實體權利,必須依附於債權而存在,不得與債權分離而進行處分。債權人撤銷權與在可撤銷的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撤銷權不同。
本案由僅適用於《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情形,不適用於《民法通則》等有關撤銷權的規定。
撤銷權之訴的當事人除原告(即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被告(即債務人)外,還包括第三人,第三人包括以下三類: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而受益的人,即受益人;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受讓人,即受讓人;因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的惡意受讓人。
二、需要注意的情況
通常而言,債務人與受讓人達成的是外在表現形態爲“無償”或“低價”的交易合同,但實質上轉讓雙方之間往往存在一個被隱藏真實交易價格的合同。因爲低於正常價格的“不合理低價”只是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一種交易外在表現形式和手段,債務人與第三人的真實交易價值並不是合同上所約定的那筆“不合理低價”,否則債務人將無法從“低價”轉讓行爲中獲得利益。
筆者認爲,司法審查的主要任務是確定該交易合同即“陽合同”的效力能否被排除,而對於被雙方隱藏的真實交易合同即“陰合同”的效力則在所不問。司法判決當然亦不能以確認“陰合同”之法律效力的方式而否決債權人對“陽合同”行使撤銷權的訴訟請求;亦不得接受債務人或第三方受讓人的此類抗辯意見。
合同法設置的“債的保全”制度包括債權人撤銷權之訴和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兩種法定類型。在目前經濟下行壓力下,部分市場主體因資金鍊斷裂而引發了花樣繁多的債務逃避行爲,故充分運用“債權人撤銷權之訴”制度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有效機制。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存在着一些尚未得到司法解釋明確指引的疑難實務問題,司法審查中應當對易於引發爭議的十大疑難法律問題予以審慎甄別。
債權人的撤銷權主要是依靠債券存在的,所以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的認定就必須要有債券,如果債券不存在了,那麼撤銷權也是不會存在的。上文中提到了幾點在實際運用中的問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存在着大量的問題的,需要在實際運用中根據具體的情況決定如何處理債權人的撤銷權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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