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嗎?
一、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嗎?
債權人不一定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這要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行爲是否有損於債權人的利益。
原則上,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間履行債務。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應當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負擔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權條件
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債權,對債務人爲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債務部分或者全部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制度。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免除須以意思表示爲之。免除在性質上一般認爲屬單方法律行爲。它僅依債權人表示免除債務的意思而發生效力,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爲必要。免除既爲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在免除中應予適用。
(二)免除須向債務人爲之。向第三人爲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債的關係並不消滅。例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拋棄對債務人的債權,而由第三人給予適當補償。在此情況下,仍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債的關係才能消滅。當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債務人的代理人爲之。
(三)債權人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爲單方法律行爲,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了債務消滅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四)債權人須有處分能力。免除爲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爲,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爲免除行爲;無權處分時,也不發生免除效力。債權人被宣告破產時,因債權人不得任意處分其債權,故不得爲免除的意思表示。債務人因純獲利益,且債務人的處分能力與免除的效力無關,所以即使債務人行爲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對於在債務關係建立的時候,就已經約定了債務的償還期限的,債務人一般就需要在期限屆滿的時候,償還債務。如果想要提前履行償還義務,是需要獲得債權人的許可的。若是約定的期限屆滿,但是卻沒有償還能力,也可以提出部分履行償還義務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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