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憑證有什麼證據效力
在實際處理債務方面的糾紛時,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中就包括了轉賬憑證,其實該憑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的,不過就其效力而言,大多數人就不太清楚了,那到底轉賬憑證有什麼證據效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轉賬憑證有什麼證據效力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所以對於民間借貸來說,借貸雙方的關係除了要求其在資金償還期限、數額等方面表示一致外,最重要的是出借人把貨幣或者其他的有價物交給借款人,只有這樣,借貸關係才能夠正式生效。故此,只有銀行轉賬的憑證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係,只能作爲認定借貸關係生效的證據。因爲當事人之間也可能存在其他經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和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將不予支持。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是因爲他比對方當事人更容易闡明事實情況。民間借貸屬於合同糾紛案件,故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負有以下的舉證責任,即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及出借人是否已經將借款實際交付給借款人;同時,借款人對其是否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負有舉證責任。
可以說,轉賬憑證是證明出借款將借款交付借款人的直接依據,但是還需要其他證據才能認定借貸關係。
二、只有轉賬憑證可認定借貸嗎
銀行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一方當事人將借款打款給了另一方,匯款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資金上的往來。但並不能證明基礎債權關係的性質及成立,因爲基於買賣、交付貨款、還款等原因而給另一方轉賬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沒有履行行爲,即一方當事人沒將資金實際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則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借貸合同已經生效;而對於交付憑證中不能體現借貸關係的,要及時補充借條、借款合同等憑證,否則發生糾紛後,主張成立借貸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因沒有借條等證據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現實中,使用轉賬憑證爲證據的,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金錢往來,但不能就成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某種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就需要當事人提供其他的證據加以證明,最好是能有借條、借款協議之類的書面證明。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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