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來實現留置權
一、怎樣來實現留置權
依據《物權法》的上述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應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債權已屆期清償期
只有當留置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留置權才初步具備了實現了條件。
2、必須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權不同於其他擔保物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在於其發生二次效力,當債權清償期限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僅產生留置的效力,即權利人有權留置標的 物,但尚不發生優先受償效力。也就是說,留置權人不能立即將留置權進行變價並優先受償,而必須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實現留置權。
二、債權人實現留置權的主要方法
1、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
所謂折價就是指,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權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從而實現留置權的一種方法。
2、債權人可以依法拍賣留置物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拍賣留置物協商一致,則可以自行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如果當事人就拍賣沒有達成一致,則只能通過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強制拍賣。
3、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留置物
變賣是對標的物進行換價的一種比拍賣更爲簡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經過競價,而是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將標的物以相當的、合理的價格出賣。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將留置物變賣,如果協商不成的,留置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在獲得勝訴判決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將留置物拍賣或變賣。但是,司法實踐中,爲了.確保公平、公開、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賣爲原則而以變賣爲例外,
當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不過此時的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已經屬於普通債權,不能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以上三種就是債權人實現留置權的主要方法,債權人想要實現留置權,需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需要具備物權法這幾項要件,只有符合了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的實現留置權!當我們無法確定自己的情況是否滿足以上條件時,可以通過找本站網站申請法律援助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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