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會有什麼效果?
在實踐中,有時候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債權到期後,債務人不但不配合去履行債務,反而放棄屬於自己的對第三人的債權。面對此種情況,您可以選擇行使代位權。而什麼是代位權的行使呢?它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那麼行使代位權會有什麼效果呢?而代位權訴訟又該怎麼去進行呢?下面將爲您詳細介紹。
一、行使代位權會有什麼效果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如下: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後,債務人對其權利不得處分,否則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處分無效。
2、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直接向該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爲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財產不足的,依據各自債權數額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3、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無論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的判決均對其產生效力;如果其他債權人蔘加訴訟,該判決也對其產生效力,反之則否。
5、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已着手實行代位權並在通知債務人之後,次債務人才取得的對債務人的抗辯是否可以對抗債權人要視情況而定:如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爲而對債務人所取得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辯可以對抗債權人,例如對債務人的清償等。
6、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7、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二、代位權訴訟怎麼去進行
債權人是代位權的行使主體,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債權人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規定中止代位訴訟。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爲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爲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範圍僅以其對債務人的債權爲限,如果行使代位權的結果足以清償自己的債權,就不得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其他權利。這是由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爲了保全自己的債權,超出這一範圍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就是對債務人權利的侵害。
綜上,是關於“行使代位權會有什麼效果”以及“代位權訴訟怎麼去進行”的有關材料,希望能對您行使代位權有所幫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當您準備提起代位權訴訟前,建議您先諮詢下專業的律師,合理的提出您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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