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借人簽名,借款人借錢不還找誰還錢
有些人急用錢,但面子薄不好意思開口,那麼就會找其他人幫忙開口借錢,即“代借人”。“代借人”去借錢時,爲儘快拿到借款,可能會在借條上簽名,那麼就會導致跟借款人建立“借款關係”。等到借款人借錢不還時,因爲借條簽名的關係,出借人會不確定找誰還錢。
“代借人”簽名後,借款人借錢不還的,出借人可以按以下確定還款人:
1、借款人承認有借款事實的,將由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因此,這個時候出借人可以直接找借款人主張還錢,“代借人”不承擔還款義務。
2、借款人不承認存在借款事實,但“代借人”有證據證明確實由借款人借錢的,還是直接找借款人主張還錢。
3、借款人不承認跟出借人的借款關係,並且“代借人”也沒有證據證明的,最後將由“代借人”承擔還款責任。
出借人確定還款義務人後,可以直接拿着借條找對方要求還錢。並且,一旦過了還款期限未還錢的,爲避免錯過訴訟時效產生敗訴的風險,可以在必要時及時去法院起訴處理。
當然,如果“代借人”和借款人屬於共同借款人,出借人起訴時可以一同列爲被告。
最後,在借款關係中,借款人有“代借人”的,並且是“代借人”簽名的,一旦一方不承認,將會產生較大的爭議,直接影響借款人主張還錢。所以,可以在必要時及時去法院起訴處理,並且涉及的借款數額較大的,也可以找個專業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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