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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辦信用卡團伙詐騙30多萬怎麼判刑

傳銷辦信用卡團伙詐騙30多萬怎麼判刑

一、傳銷辦信用卡團伙詐騙30多萬怎麼判刑

傳銷組織利用信用卡團伙詐騙30多萬的,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並且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標準,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信用卡詐騙立案必須滿足的條件有什麼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應當根據涉案的形式來確定立案標準,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信用卡詐騙罪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不同信用卡詐騙形式對應的立案標準不同。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惡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信用卡詐騙30多萬是屬於詐騙罪,會被判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且需要繳納罰金的。信用卡詐騙的形式有幾種,例如:利用假冒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去詐騙;冒用其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惡意透支的情形。不同的詐騙方式,刑罰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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