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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民間借貸算合同糾紛?

一、我國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

我國的民間借貸算合同糾紛?

1、民間借貸屬於借款合同糾紛,或者說借款合同糾紛包含民間借貸糾紛。因爲民間借貸糾紛較多,才從借款合同糾紛中單獨分離出來。就像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從加工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一樣。

2、民間借貸糾紛,與借款合同糾紛的相同點,都是一方將貨幣借給另一方;不同點是,借款合同糾紛現在專指銀行借款給單位或者個人,一定有利息。而民間借貸糾紛指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和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借款,不一定有利息。

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4、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二、民間借貸糾紛怎麼處理?

1、自行協商解決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2、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爲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3、強制執行公證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爲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

所謂公證債權文書,即是指經過公證程序公證的債權文書。從其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來看,公證債權文書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另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事實上,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簡單,尚不成熟。沒有形成比較系統的法律制度,對民間借貸很多重要問題都沒有做出比較明確規定。所以法條基本適用於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此時我們是應當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