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廢止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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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持有這樣債券的投資者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將債權轉爲公司股權。早些年間,爲了規範債權轉股權登記,有關部門頒佈了管理辦法,之後,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管理辦法廢止。那麼,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廢止後怎麼辦?我們跟隨小編做個瞭解。
一、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廢止後怎麼辦?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與其他非貨幣出資方式相比,由於債權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內容非公開性等特點,債權出資存在一定的風險。如,債權到期後無法實現、債權價值不合理估算,以及當事人虛構債權等,都可能導致公司虛增註冊資本,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實現等社會危害。
鑑於以上考慮,我們在制定辦法時,確定了“鼓勵投資、防範風險、有限放開、依法監管”的基本原則。所謂“鼓勵投資”,就是充分發揮公司債權轉股權對企業擴大規模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支持企業資產整合和破產重整,鼓勵社會投資。所謂“有限放開”,就是在公司債權轉股權的範圍方面實行有限度的放開,僅適用於債權人對公司的直接債權轉爲公司股權等,排除了以第三人債權出資等情形。所謂“防範風險、依法監管”,就是爲有效防範債權轉股權的風險,加大了對公司債權轉股權違法行爲的監管力度。
三、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辦法對公司債權轉股權作出明確的概念界定,即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爲公司股權,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行爲。
債權轉股權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爲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爲公司股權;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爲公司股權。
綜上所述,隨着社會經濟的進步,我國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中,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廢止後,我國頒佈了公司註冊資本管理規定,其中用新的條款對債權轉股權進行了詳細規定。在新的管理規定中,明確股東出資購買股權,方式和出資時間應該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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