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選擇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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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之債,是指可以從約定的幾種給付標的中選擇一種給付的債。如:甲收乙200元,作爲賣給乙一輛自行車或一臺電扇的代價。債的關係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爲給付的債。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可以以支付金錢或者提供勞務的方式履行債務,再如對商品實行三包;制度,當出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就發生選擇之債,或修理、或更換、或退貨,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履行。凡物或者行爲、特定物與不特定物以及債務履行期限、時間、地點、標的物的數量等,在選擇之債中均可用於選擇。
選擇之債,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者,通常由法律規定其選擇權的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而產生者,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選擇權的歸屬;當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時,權衡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及保證債的順利履行,選擇權應屬於債務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1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選擇之債,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者,通常由法律規定其選擇權的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而產生者,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選擇權的歸屬;當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時,權衡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及保證債的順利履行,選擇權應屬於債務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1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標籤: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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