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違約金多少過高
一、 借款合同中違約金多少過高?
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認定爲“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爲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爲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爲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定金一般最高不超過標的額的20%。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8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爲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而非“生效”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的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於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合同生效屬於法律上的判斷。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後,才談得上生效問題,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後,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不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儘管其已經成立,並且也可能反映着當事人之間事實上發生了一定的經濟往來關係,但這種合同及其反映的經濟往來關係不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時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要約人與承諾人的權利義務仍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仍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後無效,或被撤銷,合同雖已成立。但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則不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評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志。因此,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在借款合同中,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數額,可以根據當時情況進行自行約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就可以認定爲“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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