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借用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對借用人不及時歸還借用物的,借用人應承擔及時歸還原物和賠償因不及時歸還原物給出借人造成的損失。
2、對借用人因保管使用不當損毀、丟失借用物的借用人應承擔歸還相同數量和相等質量實物的責任;如果確實無法歸還實物的,可以承擔按照或適當高於歸還時市場零售價格折價給付的責任。
3、借用人擅自出租、出賣、藏匿借用物的借用人屬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出借人利益,對此借用人對出借人除承擔歸還原物、賠償原物價款責任外還應承擔賠償由此行爲給出借人造成的預期收益損失的責任。具體賠償額可按參照借用物在應歸還原物未歸還之日至歸還或賠償之日間借用物出租可得的租金,以更好的保護出借人的利益,懲處借取人惡意損害出借人利益的不當行爲。
4、借用人擅自將借用物轉借給他人的,出借人有權要求借用人或再借用人歸還原物,並有權要求借用人就其轉借行爲進行贈禮道歉。
5、對借用人擅自變動改造借用物的,出借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歸還原物。
6、對出借人因借用人對借用物保管使用不當給他人造成損失,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出借人就此損失而又對借用人進行追償的應當支持。
1、因借用人過錯造成借用物損毀滅失的,借用物價值的舉證責任分配及法律責任。
凡因借用人過錯造成借用物損毀滅失的,若借用人以借用物質次、贗品等理由抗辯,又因借用物損毀、滅失致使出借人無法對借用物價值舉證時,應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由借用人承擔借用物質次、贗品等原因不能按借用物正常價值賠償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應承擔按正常價值進行賠償的法律責任。
2、連環借用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及法律責任
連環借用損毀賠償中,如果借用人、再借人未經原出借人同意將借用物轉借他人的,直接造成借用物損毀的,損毀借用物的再借用人應向原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其上手的所有再借用人和借用人,對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借人可以同時向所有的借用人、再借用人主張賠償的權利,亦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人或幾人主張賠償權利。理由是再借用人雖未經出借人同意,只要從借用人或再借用人手中借到借用物,借用後即與出借人間產生借用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借用人或再借用人未經出借人同意將借用物轉借他人時,他們與出借人間的借用關係並未解除,故對下手的再借用的人使用的借用物仍應承擔妥善保管之責,因此當借用物損毀滅失的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借用人、再借用人若經出借人同意將借用物再轉借他人時,如下手的再借用人造成借用物損毀的借用人或再借用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借用人、再借用人一旦經出借人同意轉借,那麼轉借後他們間的借用合同關係即自動解除,出借人僅與最後的再借用人間存在借用關係。在連環借用損害賠償糾紛中,借用人或再借用人行使以徵得出借人同意轉借他人免責抗辯時,對出借人同意轉借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3、借用物屬保險對象,損毀滅失後可由保險公司賠付的借用人的法律責任。
對出借人已投保的借用物因借用人過錯造成損毀、滅失時,出借人可在借用物實際損失與保險理賠差額內向借用人主張賠償權利,並可向借用人主張投保的費用。理由是這樣,既可較好的體現公平,又平衡了出借人與借用人間的利益,避免造成因借用物損毀、滅失而使出借人獲利的不公平現象的發生。
在借用合同中產生違約時,違約責任根據借用人的不用的違約方式所對應的違約責任需要承擔不同的責任,每種借用合同糾紛的責任對應的法律應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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