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協議債務約定效力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債務,指的是兩個人還處於夫妻關係之下,也就是從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證開始一直到離婚證明辦理或法院起訴之後作出的離婚判決生效的這段時間內,由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共同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種種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可能是婚前的其中一方爲了購置已經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所負的債務,也可能是贍養老人與撫養子女所產生的債務,通常來說是需要由夫妻兩人共同來負擔的。
而當有一些當事人則試圖通過離婚的手段來逃避債務,在離婚協議之中約定債務由其中的一個人來承擔,另一人並不承擔債務。
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就能夠逃避掉夫妻共同債務呢?這樣的約定是否是有效力的?
答案是肯定的,因爲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兩個人協議處理的,因此雙方時能夠在離婚協議之中預定離婚之後的所有債務都有其中一個人來承擔,所以這樣完全可以讓夫/妻中的一方免去債務。
但是這個約定並不能夠對抗第三人。而夫妻共同債務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已經侵犯到債權人的利益,這樣的債務應當要雙方共同來承擔,所以離婚協議之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對於債權人無效,債權人有權力起訴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償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
1.離婚時,原爲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2.即使在離婚協議之中,雙方已經約定了債務由其中一人承擔,但是假如約定償還債務的一方並沒有償還債務,或者沒有能力經常償還,那麼另一方也要一起償還。
3.而債權人也有權利向人民法院申請以債務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但是如果債權人並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起訴,那麼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之中所做的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其中的一方來全部償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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