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夫妻財產包括債務嗎?
一、對於夫妻財產包括債務嗎?
夫妻財產和債務不屬於包含關係,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或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享有或者共同承擔;如果是夫妻個人財產或者個人債務,則由夫妻個人享有或者承擔。如夫妻感情破裂,那麼,離婚時都要對財產和債務做出處理決定。離婚時,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之債務,應當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夫妻二人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沒有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交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爲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爲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可見,夫妻共同財產中並不包含債務。
三、離婚後夫妻債務怎樣分配
(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時,夫妻之間的財產在分配時同樣也要對債務進行分割,對於債務只有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才由其共同承擔。所以,在處理財產和債務時就一定要先認定清楚那些是屬於個人的,那些是屬於共同的,這樣才能更好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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