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務訴訟中如何處理離婚時夫妻債務
夫妻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那麼在債務訴訟中如何處理離婚時夫妻債務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在債務訴訟中如何處理離婚時債務?分析當事人追求的利益及證據,處理離婚案件和債務案件中債務處理的原則不同,依照誰借錢誰還債的原則進行處理,該原則保護債權人的債權等。
在債務訴訟程序中對離婚時債務的處理可以稱之爲離婚時債務處理的第二階段。離婚訴訟中的債務處理僅解決離婚雙方對債務的分擔問題,而債務的清償往往要通過債務訴訟程序才能得以實現。即使在離婚雙方和債權人都對債務無爭議,債權人也作出離婚訴訟中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情況下,也不能排除債權人爲了債務清償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債務訴訟,從而發生離婚時債務經歷第二次處理的可能。何況,目前更多的是離婚雙方及債權人對債務均有爭議,債權人也未作爲訴訟中第三人蔘加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仍在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作出處理的情況。這更使通過債務訴訟程序對離婚時債務進行處理成爲必要。
債權人就離婚時債務起訴,大致在兩個時段。
一是於離婚訴訟進行中,因爲債權人有充分理由,立法上也允許債權人把債務人離婚作爲情勢變更的法定事由,發動債務訴訟程序,使離婚時債務通過債務訴訟程序得到公正處理,不管該債務是否已經到了清償期限。
二是於離婚訴訟結清後,債權人起訴主張債權。在具體案件中普遍表現爲債權人以離婚雙方爲共同被告,以該債務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爲由主張原夫妻共同償還債務,原夫妻中出具了借據,實施了借債行爲的一方會完全站在債權人的立場上,不僅承認債務有效存在,而且承認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但原夫妻中的另一方則持相反態度,結果出現了原告和被告之一以完全相同的理由和主張聯合起來與另一被告“打官司”的滑稽可笑的場面,甚至使某種訴訟活動陷入某種尷尬。
另外,由於債務訴訟程序的獨立性,也會出現同一債務在債務訴訟中和在離婚訴訟中作出不同的事實認定和處理的相矛盾、相沖突的情況。如何解決上述的尷尬、衝突?筆者認爲,除了離婚訴訟中應把握離婚雙方和債權人對債務無爭議以及債權人作爲訴訟中第三人蔘加訴訟這兩個條件外,在債務訴訟中則應把握凡是當事人對債務性質有爭議且難以查清的,一般認定爲該債務爲原夫妻中出具借據,實施了借債行爲一方的個人債務。即筆者主張的審判實務中的第三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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