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有哪些
說到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指夫妻離婚之後對共同債務的承擔問題,但實踐中存在很多這方面的糾紛,我國相關法律是否對夫妻共同債務有規定呢?如果您對這方面有所疑問的話,那就看下面小編的介紹吧。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我國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被規定在《婚姻法》當中,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相關解讀:
(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2)怎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約定婚內財產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夫妻一方舉債,也可同債權人約定爲個人債務。否則,婚內夫、妻一人或共同對外舉債,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共同債務,不足部分,以夫妻個人財產清償。
2、夫妻離婚後,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但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3、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對那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來講,在夫妻離婚時是需要夫妻用共同財產來償還的,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話,將由夫妻個人財產進行清償。可見我國是堅持了“共同債務,共同償還”的原則。更多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您可以上本站進行具體瞭解,同時還能對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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