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單方簽字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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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一方不簽字生效嗎
夫妻債務並非一定是簽字的纔是共同債務,只要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籤”原則,該原則對保護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以及在避免出現夫妻一方“被負債”的現象起到了積極作用。所謂“共債共籤”指的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債務或一方所負債務另一方事後追認以及以其他方式表示該債務是共同意思表示的,爲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對於不瞭解該司法解釋的有些朋友就有了疑惑,那夫妻共同債務不簽字生效嗎?不簽字的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了比較明確的標準,由夫妻共同簽字、事後追認爲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且該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對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的債,超出夫妻日常生活的,一般不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除非有證據證明該項債務確實是用在了夫妻的共同生活上,而對此的舉證責任由債權人承擔。由此可以看出,並非一定全部有夫妻雙方簽字的債務纔是共同債務,只要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的,有證據證明的,均爲夫妻共同債務。
實際生活中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有:
夫妻爲購買房屋、車輛所負的債務(包括婚前購買婚後屬於共同財產的);滿足日常的衣食住行等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爲履行撫養和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因傷病、接受教育培訓所負的債務;日常社交活動必需所負的債務;爲維持夫妻共同經營的公司等需要負債所負的債務(包括單方經營但收入是用於共同生活的);以及在實際生活中其他應當屬於共同債務的情形。
綜上所述,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不會根據只有一方簽字的情況來認定,對於婚後債務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銷的,那麼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在離婚的時候應該由兩人共同承擔,但如果是一方債務沒有用於共同開銷那麼就是屬於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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