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是怎樣的
一、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是怎樣的
對於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具體情況分爲三種: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哪些是離婚後的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
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鑑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的債務,在離婚的情況下,其實也是需要作出處理的。當然,債務肯定都是雙方都不想承擔,於是在處理的時候就有可能出現雙方爭相推脫的情況。但必不能因爲離婚夫妻都不願意承擔這個債務,就影響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如果離婚的時候有一方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的話,此時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應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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