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債務分割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後債務分割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後,不僅要分割共同財產,對於家裏的屬於雙方的債務,也應該共同承擔,雙方可以協商用共同財產部分償還。一般來說,在離婚協議書中會有關於債務承擔的條款,但是這個僅對離婚雙方有效,不得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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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拿出借條能認定爲共同債務麼
律師解析:起訴離婚一方拿出借條並不一定能認定爲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有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所負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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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是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解析: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爲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爲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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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名義借款供養第三人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債務呢
律師解析:以個人名義借款供養第三人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債務應當分情況來認定。一般來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應認定爲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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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債務離婚後應該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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