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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

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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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1、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此種情形下,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者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雙方達成的此種協議僅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對內效力,並不對外產生效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離婚後,對債權人而言,該債務仍爲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根據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對清償責任的確定,可根據當事人與債權人的特殊關係、債權債務關係產生的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結合分割共同財產靈活掌握。根據審判實踐,當債權人是夫妻一方的近親屬或朋友時,可以適當多分割部分共同財產給這一方當事人,並由其單獨清償有關近親屬或朋友的債務。這樣做有利於緩解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矛盾,便於債務的清償。

需要注意,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僅具有對內效力,並不具有將夫妻連帶債務變更爲按份債務的確定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4、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離婚後,一方清償超過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即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

5、夫妻雙方假借離婚而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爲無效。

現實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雙方離婚時將大部分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承擔全部或大部分共同債務,當債權人主張債權時,承擔債務一方即以無力清償爲由拒絕給付。這種協議對債權人是沒有效力的,即離婚引起的身份關係的解除並不影響當事人在連帶債務中的地位,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清償的約定只具有內部清償份額的效力,對債權人並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