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擔保合同纔是合法的?
一、如何解除擔保合同纔是合法的?
擔保合同的解除方式如下:
1、擔保合同中約定的擔保期限屆滿;
2、經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一致同意,解除擔保合同的,即約定解除;
3、主合同被確認無效的。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主合同解除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1、擔保人需對主合同解除後的民事責任承擔擔保責任,並非絕對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擔保人應正確認識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對於主合同的變形,如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解除合同的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民事責任,都屬於主合同債權債務關係的變形,在債權債務關係上與主合同債權債務不喪失其同一性。因此,如無特別約定,擔保人不得以擔保合同的從屬性爲由主張對以上民事責任不承擔擔保責任。
不管公民、單位與其他的民事主體簽署的是擔保合同,還是其他類型的合同,在合同簽署後、合同的目的實現之前,雙方合同當事人若是協商一致,那麼是可以解除擔保合同的,至於擔保合同解除後,擔保人是否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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