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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的設定的問題

一、質押權的設定的問題

質押權的設定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一改民法通則債之擔保立法體例,將民法通則中債之擔保的抵押權方式明確區分爲抵押權和質權,從而使我國擔保物權法例又向前邁出了一步。民商法範疇的物權法下,擔保物權體系中各類擔保方式的劃分,一般基於擔保標的物的不同,區分了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擔保法,採各國物權擔保立法的通例,將質權再分爲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所謂權利質權,是指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財產權爲標的質權。權利質權的設定,是指債之法律關係當事人,爲擔保債權的實現,彼此合意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可設質權利爲標的而爲的設立債權擔保的過程。其設定的內容範圍,涉及權利質權當事人、權利質權標的、被擔保債權、以及設定方式等問題。理論上,一與質權的其他類型的設定相比較,權利質權的設定因其標的物的無形性而具有鮮明的個性;實踐中,不論權利質權設定的一般原則,還是具體類型權利質權的設定方法,都分別表現了權利質權的獨有特點。權利質權的標的,是具有可讓與性的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具有財產性、適質性和讓與性的特點。權利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是權利質權設定的目的指向,它既包括債權來源上的合同行爲、侵權行爲、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又包括債權存在形態上的既存債權、將來債權、以及已逾訴訟時效的債權等;還包括債權給付形態上的金錢債權、動產不動產債權、和其他給付形式的債權口權利質權的設定方式,是出質人、質權人或者第三人以權利爲可設質標的而爲的質權設定形式和方法。擔保法對權利質權確認伊始,諸多問題待於認識。

二、質權的設立必須簽訂合同嗎

必須的。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質權的設立有兩種方式:設立書面合同,交付標的物。具體解釋如下:

(一)設立書面合同 

(二)交付標的物  

1、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  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爲準關於質押權設立的問題又很多。

以上是小編爲大家整理出來的質押權的設定一小部分。在質押權設立的問題中最重要的是要了解標的性質等一系列問題。同時我們也要注意質權的設立是必須要簽訂合同的,具體解釋上文已經給出。我們在實際生活中在遇到這方面的問題時,一定要詢問相關律師,避免爲我們帶來不必要的損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忻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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