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是什麼,應該如何填寫?
人生在世總會有缺錢的時候,在囊中羞澀而又需要錢的時候,大多數人會選擇抵押借款。那麼,抵押合同有那麼多種類,你知道什麼是最高額質權嗎?最高額質權具有怎樣的效力呢?訂立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的時候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本站下面馬上爲您解答。
一、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是什麼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三十九條 【最高額質權】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十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二、最高額質權的效力
最高額質權具有動產質權或權利質權所具有的效力。依法設定的最高額質權,具有直接支配質押標的的交換價值的效力,最高額質權仍爲價值權。最高額質權對質權標的的支配,及於質押標的的從物、孳息和代位物。最高額質權設定後,限制出質人對質押標的的處分。
三、訂立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債權人應確認提供股權質押的質押人是否真正擁有該股權或者是否對該股權是否有處分權,否則,即使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該合同的效力也存疑,無法達到保障債權的目的。
其次,不是所有的股權都能進行質押,法律對此有限制條件,即能夠提供質押的股權必須是“依法能夠轉讓的股權”,若股權本身是大陸法令禁止或限制轉讓的,即使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亦屬無效。
除此之外,若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如何行使股權質權,也是容易產生錯誤理解的地方,債權人往往認爲直接將出質的股權轉入自己名下即爲正確的操作方式,其實不然,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在股權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爲質權人所有”,因此正確實現質權的方式是債權人將股權通過變賣、折價、轉讓等方式合法處分後,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最高額質權是實踐中出質人與質權人協議設立而成,參照《民法典》關於最高額抵押權的相應規定,具有動產質權或權利質權所具有的效力。在訂立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的時候應當注意質押人是否真正擁有股權、股權是否可以質押及不能償還債務時如何行使股權質權。如果您需要訂立股權最高額質押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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