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侵權構成要件是哪些
一、醫療過錯侵權構成
1、有錯誤的醫療行爲
2、造成患者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是指錯誤的醫療行爲給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實。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利益事實通常是人身傷害(包括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
結合對侵權行爲法理論、《民法通則》、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對醫療行爲的特點、患者權利等考察,可以認爲,醫療行爲造成的“人身”傷害, 實質上是對患者人身權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還有親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則》中“人身”的真正含義。
3、錯誤的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係
4、加害人的主觀過錯
醫療損害不以加害人主觀過錯表現形態是否屬於過失爲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損害後果的同樣可以構成醫療損害,如醫務人員出於報復、泄私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態,對患者造成損害後果的情形。
由此可見,醫療損害的構成要件,完全符合侵權行爲構成的“四要件”說,即侵權行爲、損害後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但兩者所不同的,一是前者的侵權行爲方式具有醫療行爲的特定性。二是受害人須是患者身份的特定性。實質上,醫療損害就是侵權行爲的一種類型。
二、過錯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構成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要求醫療違法行爲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自負,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爲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因果關係是任何一種法律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它要求行爲人的不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唯有此,行爲人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醫療機構只有在具有違法性的醫療行爲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才就其醫療違法行爲負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過錯侵權構成的要件主要是包括有錯誤的醫療行爲、造成患者損害後果等,我們在進行認定的時候,要注意實際上,醫療損害就是侵權行爲的一種類型。而且,在進行醫療損害賠償的時候,醫療違法行爲與患者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需要存在一定的因果的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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