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導致腎切除承擔哪些責任
一、醫療事故導致腎切除承擔哪些責任
第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使它方當事人受有損失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情形。
2、違約責任。指當事人雙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醫療合同中主要是醫院(債務人)沒有按約定或規定履行義務,如沒有及時搶救患者或耽誤治療時間(遲延履行)、沒有按約定或診療常規醫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診治過程中由於過失而致醫療事故發生(加害給付)等。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後合同義務是隨着合同 關係的進展,依事態情況而發生的附隨義務。
第二,醫療事故刑事責任
1、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僞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爲人的行爲是否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爲,包括作爲的和不作爲的行爲;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過失。
2、本罪所要追究的是醫療責任事故。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爲。
(2)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上述違章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二、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法律程序有哪些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法律程序有可以先進行協商,協商不通可以進行提請訴訟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爲“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爲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爲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解決 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法律程序有可以先進行協商。如果能夠協商解決的話,就不用衛生行政部門進行介入進行調解。但如果協商不通的話,衛生行政部門會對相關醫療糾紛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可以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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