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死亡後的醫療事故鑑定怎麼提出來?
一、當事人死亡後的醫療事故鑑定怎麼提出來?
當事人死亡後的醫療事故鑑定需要通過口頭或者是書面的方式提出來。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應該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屍檢,申請醫學事故技術鑑定的,從提交材料之日起45天內出具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是什麼?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日常生活當中當事人死亡之後的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比較複雜的,首先雙方當事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分別的陳述意見和理由,當然了在此之前的話肯定是需要提出書面的申請鑑定書,然後才能夠對此進行受理,也可以在訴訟過程當中提出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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