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鑑定複議結果不滿如何處理?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鑑定又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指法定鑑定組織(醫學會)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調查、組織專家鑑定組、分析討論、表決、得出專門性結論、出具醫療事故鑑定書的活動。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一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鑑定。從訴訟的角度考慮,患方多數沒有必要申請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爲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通過上文的講述,相信現在大家都已經知道,要是對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的話,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再次鑑定,但此時不能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申請重新鑑定的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否則的話不利後果就當事人一方承擔。
雖然醫療事故傷殘等級只有四級,但是卻也對應着人身傷殘損害中的十級。在造成了不同損害的情況下,自然作出的賠償也是不同的。但有些時候,當事人可能對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此時是不允許提起行政訴訟,當然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狀告醫學會和鑑定人的。而解決辦法就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再次鑑定。
-
醫療責任險意義是什麼?
一、醫療責任險意義是什麼?1.發展醫責險是分散醫療執業風險,減輕賠償壓力的需要首先在醫療行爲中,由於醫療技術的限制、疾病譜的不可預測性和患者體質的差異性,醫療事故或醫療意外經常發生;其次,患者方經常對當前醫療科技允許範圍內得以了結果難以接受;再次,隨着人...
-
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怎麼構成的?
律師解析: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構成:1、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2、主觀要件:主觀上可以由故意和過失構成;3、客體要件:客體是國家對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4、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爲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
-
醫療事故承擔什麼責任
律師解析:醫療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該醫護人員可能觸犯了醫療事故罪,必須承擔刑事責任,犯醫療事故罪的醫務人員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
-
醫療事故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發生醫療事故後,患方可在一年內提出醫療事故的鑑定,若是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憑藉鑑定結果,患方可以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或者將其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