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醫療過錯鑑定怎麼鑑定?
一、當事人可以參與的鑑定程序及權利
(一)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交與鑑定有關的材料;
(二)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參加鑑定;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參加聽證會;
(四)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可以發表本方觀點及理由;
(五)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回答鑑定人的提問;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申請鑑定人員迴避;
(七)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會前或後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九)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鑑定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二、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鑑定當事人可以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身份、聯繫方式等;
(二)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三)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四)闡明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在損害結果中的參與度等。
三、不服司法鑑定的處理。當事人不服司法鑑定結論的,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結論作爲定案依據。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託鑑定的法定情形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以上就是關於“青海省醫療過錯鑑定”的介紹,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當事人或者其委託的律師有權利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申請一般爲書面申請。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享有諸多權利,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對鑑定 不服的,當事人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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