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事故罪怎樣立案
一、醫療責任事故罪怎樣立案
立案流程,要求他們實事求是,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但是,誣告不同於錯告。因爲誣告是行爲人故意捏造事實、僞造證據,無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爲;錯告,則是行爲人由於認識上的錯誤而致使所告之事與事實有出入。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屬於故意行爲,對此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後者應當向他講明情況,讓其接受教訓,而不應追究法律責任。
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免遭打擊報復,確保其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行爲的,在刑事訴訟中,應當爲他們保守祕密。
但是,在審判階段則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否則,其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都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因此,遇有此種情況,應當向他們說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證或者同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內容。?
司法實踐中,對匿名舉報應當進行具體分析:一方面,因爲控告人人害怕打擊報復而匿名舉報,其內容很可能是真實的,且有證據意義;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於誣告陷害之目的,或爲了轉移司法人員的視線而搞假材料進行匿名舉報,因此,對匿名舉報的材料在查證以前,只能作爲立案材料來源線索,而不能作爲立案的根據。
二、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後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後,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爲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步驟和方法
1、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後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案件。如果屬於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爲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託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爲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爲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在立案階段所進行的調查,其目的在於瞭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情況,應當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內進行,能擴大範圍。
上文就是對醫療責任事故罪怎樣立案和材料的審覈這些問題的介紹,懂得如何立案醫療責任事故是很重要的,因爲醫療責任事故罪一方面保障了醫療單位秩序的穩定,約束了一些醫生的違反行爲,另一方面極大程度上的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不受到侵害,同時也是從客觀上控制了病情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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