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推定相關規定?
一、醫療事故責任推定相關規定?
醫療事故賠償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而,構成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對醫療事故賠償實行過錯推定,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醫療事故的主觀過錯表現爲行爲人在醫療活動中的過失。首先,醫療過失表現在負有診療護理職責的醫護人員主觀狀態中。醫療機構作爲責任人,也應具有過失,但這種過失是監督、管理不周的過失,採取推定形式。其次,醫療過失只包括過失,不包括故意,如果在醫療過程中故意致患者損害的,則構成傷害罪或者殺人罪,不能再以醫療事故對待。醫療過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總之都表現爲對自己應盡的注意義務的違反。
二、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係推定
第一,分清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作爲原因的違法行爲必定在前,作爲結果的損害事實必須在後。違背這一時間順序性特徵的,爲無因果關係。
第二,區分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合乎規律的聯繫。確定其間的因果聯繫,可以借鑑有關學者的蓋然性學說,即在案件中,如果在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蓋然性聯繫,則應解釋在法律上存在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機構作爲責任人,也應具有過失,但這種過失是監督、管理不周的過失,採取推定形式
在醫療事故責任中的因果關係推定中,要推定有沒有因果關係,首先要分清違法的行爲和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如果損害的事實在違法行爲的前面,那麼就沒有因果關係,還有就是損害和違法行爲期間是否客觀和合乎規律的聯繫,來推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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