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處理途徑具體有:
1、首先到醫院進行檢查,確認是不是存在醫療事故,找到原因並進行治療,留下必要的證據;
2、確認醫院存在醫療事故的話,可以向醫院裏面專門的科室進行投訴;
3、當事人可以向當地衛生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4、當事人及其家屬也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爲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覈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二、醫療事故過錯鑑定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一)複印醫療材料患者必須在場
醫療糾紛不一定是醫療事故。判定是不是醫療事故一般情況下應當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組織認定。當事人如果發生了醫療糾紛,打算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首先要到相關醫院複印有關材料。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複印及複製病歷等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的過程應當有患者在場。
1、有10餘種病歷材料患者可複印或複製
根據規定,患者可以複印或複製的材料有以下10餘種: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客觀病歷資料。
2、約5種病歷資料患者無權利複印
根據規定,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病程記錄等主觀性病歷資料,不能複印或複製給病人,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啓封。
(二)申請鑑定可三選一單方申請醫學會不理
向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共有三種途徑,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任選其中的一種。
一是直接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二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把鑑定申請移交到醫學會;三是由人民法院委託。
換句話說,通常情況下,發生了醫療糾紛,患者都會先找醫院,由雙方進行協商,在協商的過程中若達成一致協議,則雙方可以共同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如果協商不成,當事人可單方投訴到衛生行政部門,由衛生行政部門來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醫學會不接受患者或者醫院單方面的申請);另外,當事人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受理後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
1、首次鑑定不滿意可申請再次鑑定
患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如果首次鑑定是由醫院所在轄區的各區縣醫學會來組織的,那麼申請再次鑑定,將由市一級的醫學會來組織進行。如果首次鑑定就是由市級醫學會組織進行的,那麼申請再次鑑定則由上一級醫學會組織進行。
2、6種情形提申請醫學會不予受理
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單方向醫學會提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的過錯鑑定申請之後醫學會決定是否受理,醫學不會受理的情況包括當事人單方向提出鑑定的申請,非法的行醫行爲造成了患者的身體健康的損害,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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