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糾紛聽證會是什麼
一、醫療過錯糾紛聽證會是什麼
主要是醫患雙方分別就診療過程、院方有無醫療過 錯等發表意見。由於鑑定會召開前,醫患雙方已經在病歷封存階段就移送鑑定 的鑑定依據發表了質證意見,因此,聽證會的目的不是重複質證意見,而是雙方圍繞鑑定內容各自陳述觀點和理由。
例如,患方的陳述重點應當是認爲院方存 在哪些醫療過錯(包括未盡到合理告知義務、診療行爲不符合診療常規等),這 些醫療過錯給患方造成了哪些損害結果,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及責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針對患者提出的質疑予以解釋,如果認爲其診療行爲不 存在過錯,則就診療行爲的合理提出論證。
需要指出的是,爲提高聽證會的質量 和效率,鑑定機關往往要求醫患雙方就診療過程、院方有無醫療過錯等提交書面意 見。因此,在鑑定程序啓動後,醫患雙方應儘早準備相關書面意見。另外,儘管聽 證會是由鑑定機關主持召開的,《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並未規定主審法官須列席 聽證會,但對於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當事人情緒對立甚至不配合鑑定的案件,主審 法官列席參加聽證會有助於聽證程序的推進,並且有助於監督鑑定機關作出妥當 的鑑定意見。
二、醫療過錯行爲有哪些
1、未盡到相應診療義務的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今後的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將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內容。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以及患者受損害,是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2、違法就是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違法本來就是嚴重的過錯。在今後的醫療侵權訴訟中,只要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爲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能夠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行爲違反了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3、做病歷“文章”就是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在以往的醫療侵權案件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採取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以及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維權的現象帶有普遍性。這些做法損害了醫療形象,加大了醫患關係的對立,加劇了醫患矛盾,也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這兩種違法行爲的侵權法律後果: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責任。
所以,我們在進行利用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醫療糾紛的時候,如果遇到醫療過錯糾紛聽證會的情況,我們需要在聽證會上詳細的圍繞鑑定內容各自陳述觀點和理由。另外,醫院是有責任和義務進行提供真實可靠的病例的,如果出現製造假病歷的行爲,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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