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醫療事故的處理原則是遵循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如果說醫療事故的相關的醫生和醫務人員沒有存在着過錯的話,那麼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主要還是因爲這樣進行判斷的話,纔是有利於相關人員的,纔是公平公正的。出了醫療事故,我們先要看看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也就是這個事故的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那麼在處理起來就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沒有什麼過錯是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在有過錯的前提下,受害人覺得加害人有一定的過錯,那麼就要舉出相應的證據表明加害人是主觀意識上有錯誤的,因爲這個加害人的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賠償責任的範圍。
如果在醫療事故中,致使人員損害,但是不能證明自己到底有沒有過錯,那麼就要先推定是有過錯的,還要承擔侵權責任,這也就是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二、其他法律規定,
如果事故發生以後,不能因爲這個人主觀有沒有過錯而把責任都推給他,只要他的行爲或者他所管理的人或者事物直接或者間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那麼他就應該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這個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於一些特別規定的場合,比如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使人受到損害等等。
但如果事故發生以後,事故雙方都沒有什麼錯誤,而且法律也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適用的,那麼法院就應該根據公平的理念,在考慮雙方的各種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的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公平的分擔損失,也就是公平責任的原則,比如,在手術中,因爲輸血意外感染了疾病,那麼這個裏面採血站和用血的醫院是沒有過錯的,但根據這個公平責任原則,法院就會判處採血機構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補償,但也有一些案例,因爲這些機構不能夠證明自己是否有過錯,法院判處鉅額賠償。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醫生和病人之間的關係確實是非常緊張,而造成這種緊張的醫患關係的重大的原因,就是因爲經常發生一些醫療事故,所以雙方都認爲對方存在着過錯,而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責任認定的時候,要從主觀上來看是否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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