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
醫療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爲致使患者財產權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減損的客觀事實。包括醫療過失或過錯造成受害人死亡、殘廢、增加病痛,延長了治療時間、喪失了好的治療前景的事實,也包括出現上述情況導致的受害人及親屬精神上的焦慮、憂愁、苦惱的精神損害,還包括由於上述情況出現而導致受害人或其家屬多付出的物質上的損失。
(二)必須有違法行爲或技術上的失誤
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中,違法一詞應作廣義理解,即不僅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違反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實踐中,因醫療事故承擔民事責任,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於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程,而不是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法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兩種形式。作爲是行爲人積極地實施了法律或規章制度禁止的行爲。不作爲是指行爲人消極地不實施法律或規章制度要求實施的行爲。不作爲違法行爲的構成前提是行爲人負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種特定義務,不履行這種義務即爲違法。這種特定的義務可以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職務或業務所要求的,如醫生的職業決定他有搶救病人的義務,消極地不去搶救就是不作爲的違法行爲。醫療糾紛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要件中,有一與其他民事責任的行爲要件不同之處,那就是在技術事故的情況下,醫生只要存在操作技術的失誤,比如,手術醫生由於對臟器認識不清而誤摘,此時醫生即使完全按照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爲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確定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醫生的違法行爲與病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那麼不管其他條件是否具備,醫院都不承擔責任。
(四)必須有過錯
一般情況下,行爲人只有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爲及損害結果有過錯,即存在故意或過失,才承擔民事責任。在醫療糾紛中,醫療方的過錯只有過失一種形式。因爲故意造成病人損害後果的就構成《刑法》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案,不再屬醫療糾紛的範疇。醫療糾紛中的過失應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其中理應包括醫療差錯在內。
二、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患者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抑或侵權責任。如果患者選擇違約之訴,則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患者選擇侵權之訴,則適用過錯原則。
1、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立的醫療損害賠償是以過錯責任爲歸責原則,由於醫療損害賠償的特殊性,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第四條,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受害人在因果關係和過錯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如果醫療機構認爲自己的醫療行爲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自己沒有過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不承擔責任,否則,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醫療過錯、醫療損害和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了一個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的違約責任。在對醫療機構適用違約責任時,應當充分考慮醫療服務合同的特殊性。因爲,儘管《民法典》調整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係,但是,當病人求助於醫生治療疾病,醫生也同意對病人進行治療時,並沒有產生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因爲醫生將做什麼並未具體化、特定化,也就是說,對合同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和具體的約定。實際上是將醫生的責任建立在違反注意義務的默示協議的基礎上。
對於到醫院就醫的患者來說,不能在救治的過程之中出現了病情加重等的情形,就向醫療機構提出獲得賠償金的請求,還必須要先確定自己權益受損是否是由於醫療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義務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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