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怎麼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一、醫療事故鑑定定義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二、如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一)申辦範圍
患者及家屬認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均可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二)提交材料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時,應提交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和身份證明,以及鑑定過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
(三)申辦程序
患者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1、患者及家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2、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醫患雙方直接向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申請鑑定。
3、醫患雙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鑑定要求,要向醫療機構所在轄區的區(市)衛生局提出申請,由區(市)衛生局受理,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4、醫療事故爭議中患者死亡或可能爲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當事人要直接向市衛生局提出鑑定申請,由市衛生局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5、患者或醫療單位對市級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15日內向省醫學會申請再次鑑定。
(四)有關問題 非法行醫、遊醫藥販等其執業行爲不受法律保護,不屬於醫療事故鑑定範圍,衛生行政部門將堅決予以取締,受害人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原則上應由當事的醫療單位與患者及其家屬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協商處理。發生爭議時,才提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患者在平時生活中如果遇到醫療事故就需要了解怎麼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首先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範圍是患者及其家人認爲在醫療過程中醫院或者醫護人員給自己造成了損害,其次申請是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的,最後提出申請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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