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鑑定流程是什麼
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醫患雙方及衛生行政部門在委託鑑定時需提供:正式委託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複印件(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鑑定費的收據。
醫鑑辦收到委託後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覈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爲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迴避的應說明理由(須迴避的專家組成員本報8月15日曾作報道)。
三、組織鑑定。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不影響鑑定的進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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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醫療事故判定標準
三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語並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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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十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1、醫療機構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2、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3、法律規定的其他費用賠償標準。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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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事件鑑定時效是多久
爲一年。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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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如何鑑定醫療過錯
律師解析:醫療過錯鑑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鑑定後,要向法院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鑑定材料;醫療機構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然後出具司法鑑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