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鑑定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醫療事故的發生往往是在患者與醫護人員、醫療機構之間的,而此時對醫療事故進行處理就會涉及到鑑定的問題,那通常情況下醫療鑑定的時間期限是多久呢?也就是說一般在什麼時候提起醫療事故鑑定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你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醫療鑑定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一項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對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時間、醫學會受理時間以及作出鑑定結論均有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此來監督醫學會的工作進度,使自己的利益得到較好的保護。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後,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申請再次鑑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而醫學會應當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新《條例》一改過去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並相對固定的情況,而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組織下進行隨機抽取,尤其引人關注的是首次提出在特殊情況下可聘請本地區的專家參加鑑定,使鑑定更加公正、公平、透明。
從上文可知,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這麼規定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都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
二、醫療事故由什麼部門做鑑定
醫療事故的鑑定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大家應該知道醫療鑑定的時間期限是多久了吧。通常是在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的一年之內,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而實際進行鑑定的話,則往往是衛生行政部門來組織的,一般是在受理申請之後的10日內進行。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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