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鑑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醫療事故鑑定2.26W
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須是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內容可包括對事實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和鑑定的程序等事項。
3、必須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
4、必須是向送達首次醫療事故鑑定書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5、費用繳付方:一般爲提起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支付。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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