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立案需要哪些證據
依據我國的有關法律的規定,關於醫療事故罪的立案需要的收集以下的物證和物證:
1、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
2、住院病歷、會診病歷等病例資料;
3、化驗單和各種檢查的檢查結果單;
4、服用藥物的處方;
5、輸液處方、輸血剩餘;
6、手術記錄;
7、手術切除的身體組織等能證明的材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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