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者隨便轉院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傷者隨便轉院怎麼辦?
交通事故傷者隨便轉院相關的費用不予賠償。被撞人是否通過了公安機關,如果沒有通過公安機關的允許,擅自轉院,那麼費用自理。
如果告到法院,法庭根據以上法律觀點認定由於被撞人轉院,沒有經過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以轉院後的醫療費用屬自己承擔的範圍,責任的另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受害人應根據就近醫療原則選擇醫院治療,確有必要轉院治療的,應經初診醫院允許。受害人擅自在就診醫院以外的醫療、藥品銷售單位接受治療和購買藥品的費用,原則上不予賠償,但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期限是多久?
傷殘鑑定一般是在治療完成後就可以進行。
1、如果是因爲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鍊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鑑定時效爲出險後3-6個月,爲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2、如果是因爲侵權受傷的,傷殘鑑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復到穩定的狀態。《民法典》第188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如果是工傷,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如果是侵權受傷,則可以由醫院鑑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那麼積極的救助傷者應當選擇就近治療的原則,這也是有利於傷者恢復了傷情的同時需要考慮到的,如果說沒有經過醫院的同意就擅自的轉院的話,由此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是可以不予賠償的,這在法律當中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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