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在診療中是否有告知義務
醫院在診療中有告知義務。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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