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醫療事故護士賠償嗎?
一、護理醫療事故護士賠償嗎?
護士出醫療事故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等醫療事故處理完畢後,能證實護士存在重大過錯的,醫療機構可以向護士追償,並對護士進行處理。醫療事故發生後,造成患者新的人身傷害,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
醫學事故發生後,如果醫務人員過錯造成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醫生或者護士有重大過錯的,醫療機構可以醫生或者護士追償。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醫療糾紛護理費賠償項目來源於哪些?
(1)依據護理期間的不同,可以把護理費分爲三類:
1、是受害人在治療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2、是受害人在傷情治癒後的康復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3、是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喪失生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長期持續幫助而支出的護理費。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醫院統一安排的護士護理的費用,因爲己納入醫療費的範圍因而不應列入護理費。
(2)接照護理人員的不同,也可將護理費分爲三類
1、是聘請專門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的護理費
2、是受害人的親屬或配偶進行護理的護理費
3、是受害人僱傭其他人員進行護理的護理費
注:受害人的親屬和配偶進行看護時,雖然表面上沒有支出費用,但是,這種看護活動仍然具有金錢價值,此種出於親情的行爲不能施惠於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應當支付費用。
護士在工作過程中發生過錯導致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等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和患者協商賠償事項。雙方在賠償上發生糾紛矛盾,患者可以去法院起訴。在事故處理完畢後,醫療機構可以向護士追償責任。
在醫務人員的診療活動中,此時是會因爲種種原因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患者和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之間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的時候,如果是醫務人員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的過失造成的醫療事故,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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