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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合同違約賠償案例

醫療合同違約賠償案例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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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0年,鍾先生母親李女士無明顯誘因出現反覆腰痛,伴雙下肢痹痛,經多家醫院檢查,證實其患有“腰椎間盤突出、腰椎管狹窄症、腰椎失穩”。李女士之後多年採取保守療法診治,但是到了2005年2月病情加重導致行動不便,遂來到某醫院就診。

2005年3月15日,某醫院(下稱“A院”)門診醫生何某診斷認爲,只有手術才能根治此症。經一系列檢查處理後,何某定於3月22日上午施行“全椎板椎管探查 減壓 髓核摘除 USS內固定 植異體骨融合術”。但在手術後三個多小時,李女士心臟驟停,經搶救無效死亡。

2005年12月,鍾先生與父親共同將A院訴至法院。A院隨後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受法院委託,2007年5月,醫學會出具鑑定書,認爲不屬醫療事故。鍾先生與父親要求重新鑑定,法院又委託廣東省醫學會進行鑑定,重新鑑定結論認爲,此病例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

鍾先生與父親起訴要求A院支付賠償款43萬餘元,其中包括喪葬費14000餘元、死亡賠償金32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6000餘元,並請求追究醫生的醫療事故刑事責任。

鍾先生在起訴書中強調案件案由是人身損害賠償,應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處理,而不應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因該司法解釋確定的賠償項目中有死亡賠償金,而條例沒有,使得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反而賠償更少,如適用該條例,將導致裁判結果顯失公平。

A院辯稱,兩次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一,存在爭議,應由法院依法裁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鍾先生起訴案由爲人身損害賠償,而有關醫療方面的案由只有醫療服務合同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兩種,其案由無法律依據。此外,A院認爲精神損害撫慰金實際上就是死亡賠償金。


  (二)法院判決

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雖然兩次鑑定結論相反,但應以最後的鑑定爲依據,廣東省醫學會鑑定結論證明效力大於醫院所在城市醫學會。鍾先生要求將案由定爲人身損害賠償,非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問題,而法院判決認定案由爲後者,並認爲應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其中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屬該條例規定賠償內容。

法院認爲,死亡賠償金不等同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在國家立法上已有定論,其屬於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以居民生活費爲標準進行計算,而死亡賠償金是以居民收入爲標準進行計算,兩者截然不同。

二、怎麼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對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1、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2、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3、醫療事故或事件鑑定申請,限於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4、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5、對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6、省醫療事物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爲最終鑑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