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賠償範圍是什麼,合同違約賠償遵循哪些規則?
按照規定程序簽訂的合同,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上約定的條款執行,或者明顯違反了合同的內容,就屬於合同違約了。合同違約是要對守約方進行賠償的,那麼大家知道合同違約賠償範圍是什麼嗎?下面讓本站小編爲大家介紹一下吧。
一、合同違約賠償範圍是什麼: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賠償範圍應當包括:
1、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1)債權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權費用;
(2)債權人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做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3)債權人因失去與他人訂立合同機會所造成的損失。
(4)債權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時,債務人因拒不履行返還給付物的義務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
(5)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的給付物時,因歸還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合同違約賠償遵循哪些規則?
(1) 民法典並不規定賠償受害人因從事一項不成功的交易所遭受的損失。
(2) 損害賠償不包括非違約方所支付的不合理開支。至於什麼是“合理開支”,則應根據交易習慣等標準綜合評判。
(3)損害賠償的主旨在於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但損失必須是實際遭受的損失。如果,要賠償利潤損失,則必須要有確鑿證據證明這些利潤是存在的或會發生的。尤其是在這些利潤的計算中應扣除必要的支付,也就是獲取這些利潤所必須支付的費用。所以可得利益是淨利,而不是毛利加上爲獲取這些毛利所應支付的費用。
(4) 損害賠償要適用損益相抵規則。比如因投資中斷使工程停工,減少材料費、勞務費等開支。這些由於違約而節省的費用必須從賠償額中扣除。
(5) 損害賠償應扣除本來可以適當避免擴大的損失,但對於爲減少損失而支出的費用則應予賠償。這些費用必須是合理的,比如安排一項替代性購買的開支。
(6) 損害賠償不能以違約方因違約而得到的利益爲標準來確定賠償額,不能判以懲罰性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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